天津印发实施《化工中试办法》(全文+解读)

2025-10-21

中试是实验室成果走向工业化生产的‘必经之路’,是验证技术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关键环节。完善的中试服务体系,是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和核心保障。”10月17日,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石化化工中试管理政策吹风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陈良文介绍了《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化工中试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

陈良文表示,天津市聚焦行业创新主体的迫切需求,结合实际,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多轮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天津市工信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制订了《化工中试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今年8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化工中试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陈良文介绍,天津是中国近代北方工业的重要发源地,其中又以石化历史最为悠久。近些年,天津积极推动石化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迈向高端,绿色石化发展走上快车道。2024年全市石化产业实现产值近4500亿元,占规上工业超过20%,位列全市工业十大产业之首,既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又打造了中国北方重要的石化产业基地。但天津市石化产业在迈向高端的同时,还存在创新支撑不够,价值链高端产品不多,整体发展能级不高等问题。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相继印发一系列政策措施,强调提升制造业中试支撑能力,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熟化、产业化,带动石化化工等重点领域迈向高端。在这一背景下,天津市研究制定了《化工中试办法》。

《化工中试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陈良文介绍,这次出台的《化工中试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从适用领域、规范对象、过程管理到安全责任,全链条、全方位、全流程对化工中试活动进行规范。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职责分工及布局要求。特别是提出了滨海新区作为化工中试先行试点区域,明确了中试活动布局要求,是整个办法的总领。第二章中试基地建设运营管理。对中试基地功能定位、平面布置、安全环保及服务保障提出要求。着眼进一步规范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明确了建设项目的报批、管理、公开等流程办法。第三章中试项目建设管理。对中试项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做到的安全防护、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应履行的审批手续进行明确。其中,对标对表国家出台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结合天津市产业发展实际、企业生产实际、科研活动实际,明确给出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的具体标准要求。第四章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对中试项目运行管理进行了全链条细化规范。比如说,办法中明确,不得在现役生产装置上进行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同时,明确要求项目每3年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实现风险可知、可控、可接受。在此基础上,对取得成功的中试项目,明确鼓励其成果转化。从而,实现规范管理与激励创新的有机统一。第五章附则,主要是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标准、实施时间等细节。

如何实施《化工中试办法》?

陈良文介绍,天津市工信部门将围绕办法的有效实施,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宣贯、细解读。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园区、科研机构等精准传递政策内容,确保应知尽知、用好用足。二是强管理、保底线。扎实做好《办法》执行的情况跟踪、效果评估与反馈研判,尤其强化对中试基地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筑牢安全环保底线。三是强保障、促发展。天津市工信部门正在研究加大对中试活动的政策支持,要真金白银投向产业科技创新,实实在在让企业得实惠、有干劲,推动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石化化工行业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快石化化工中试项目落地,促进行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行业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2煤炭加工中的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4生物质燃料加工中的2541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以下简称化工中试),是指石化化工行业实验室科技成果走向规模化应用前,为验证科技成果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防范化解规模化应用可能产生的技术经济和安全环境风险而进行的科研活动。不包括采用物理混配而不发生分子结构、元素组分、物质形态改变等化学反应的石化化工领域中试,石化化工领域实验室研究、实验室规模的小试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石化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相应厂房(场地)、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中试研究而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中试装置及必要的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侧线中试,是指在工业已有装置的物料(通常为流体)管线上设置侧线为中试装置提供原料的化工中试,包括支路侧线和旁路侧线。其中,支路侧线是指利用已有装置的物料,另行建设装置开展化工中试,中试产出的产品不返回已有装置;旁路侧线是指利用已有装置的物料,另行建设装置或者操作单元对新工艺技术开展化工中试,中试产出的产品仍返回已有装置。

第四条 鼓励石化化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建中试基地,围绕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实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以及安全化、绿色化、高效化的中试项目。

第五条 鼓励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构建人工智能驱动的研发创新体系,通过运用“人工智能(AI)+化工”深度融合创新、数字孪生与仿真技术协同、虚拟验证体系构建等技术路径,实现化工中试全流程智能化优化,有效缩短中试周期,降低试错成本。

鼓励中试基地、中试项目运用智能物联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管控体系,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AI”智能巡检系统、多维感知与风险预警等新一代技术,实现潜在风险的早期识别与精准研判,提升安全管理效能。

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或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

建设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 本市确定滨海新区作为化工中试先行试点区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试基地建设运营管理

第八条 鼓励建设集研发、中试、检验、测试等功能于一体的中试基地,为石化化工行业建设中试项目、开展化工中试搭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中试基地加强与化工园区合作,在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外)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标准厂房,为中试项目成果转化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根据中试基地建设内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编制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案,组织专家对中试基地开展实地评估,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将评估意见、建设运营方案一并报送区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外部防护距离、总体布置等,按照《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 44710)要求建设,应当满足中试项目运行安全需求。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依托所在化工园区现有设施。基地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石化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背景。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并保障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

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建设竣工验收后,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将中试基地竣工验收情况逐级报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中试基地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相关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充实石化行业、安全、生态环境、节能低碳等领域专家力量,为中试项目单位化工中试、行政审批、技术咨询和指导、成果落地转化、对接推广和项目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工作人员应当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中试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中试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中试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中试项目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出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环保政策。

化工中试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宜分期多次进行,一次性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中试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专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鼓励中试项目采用微量集成工艺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在确保安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鼓励既有石化化工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资源和装置开展化工中试;鼓励采用柔性化设计、建设,为开展同类型中试创造条件;鼓励中试项目装置和设备重复利用。

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相关区域的准入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试项目总平面布置应当根据其性质及用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或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处于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的中试项目,其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与该厂区执行同一标准。处于精细化工企业的中试项目,不同中试装置应当处于各自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化工中试装置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且与其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之间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中试项目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者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在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的应当与企业法人一致,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试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参建方均需具有从事相应建设活动所需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属于精细化工反应的,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

中试项目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结论应当向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及科技部门报送;处在化工园区内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送。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无需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中试项目的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依托所在中试基地、石化化工企业现有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制中试试验方案、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化学品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

(三)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配备环境应急装备物资。

(五)中试项目相关管理、操作人员应当完成专项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现场安全、环保等中试条件进行审查,确保中试项目具备中试条件。现场条件审查结果应当向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应急管理等部门报送;处于化工园区内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送。

(七)中试项目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资料交接。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试项目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满足国家对相关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其中,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石化化工或者安全等专业背景。

中试项目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安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八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污染治理、应急救援和消防的需要,确保消防废水及初期雨水等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进入外环境。涉及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安全、环境风险。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化工中试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和物料。

第三十条 不得在在役生产装置上进行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开展侧线中试,不应影响在役生产系统的正常生产运行,不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5种危险化工工艺,与已有装置之间应当设置自动双切断阀及紧急联锁切断,并做好防串压、防超温、防爆等措施,且停用期间应当使用盲板与已有装置隔离。旁路侧线中试还应当具备独立的气密性检查、置换、充压、泄压、进料及物料排放等功能,产品检测间隔要小于主工业装置。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中试项目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采用节能节水工艺、装备和设施。

在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化工中试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保障其用能需求。

第三十二条 中试项目应当符合属地和化工园区的准入要求。进入中试基地的中试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打捆”方式办理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以“打捆”方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中单一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中试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和产出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中试项目产出的产品应当标明“中试产品”,明确产品质量指标,并定向提供给固定单位使用。

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监控化学品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管理。

中试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中试过程中相关资料、数据、文件的整理,为后续产业化项目实施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试试验方案,如发生工艺、装置、产出产品、原辅料或者污染物排放物种类、数量等重大变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现场安全中试条件开展评审(审查)。其中,中试项目在原场地建设,且不涉及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利用原有手续,无需重复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不得将中试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取得成功的中试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中试项目处于化工园区或者中试基地的,鼓励就近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建设工业生产项目;中试项目处于既有石化化工企业生产厂区的,在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石化化工项目布局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地转化为工业生产项目。

化工中试成果转化为工业生产,应当具备工业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照工业生产项目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依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

第三十八条 除长期从事持续创新和验证的开发型中试项目外,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区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相关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三十九条 化工中试任务结束后,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设备和管线清洗、物料处置、装置封存、拆除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执行。

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制修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化工中试办法》)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等政策要求,积极回应社会“石化化工领域研发成果落地少、中试项目建设难”的迫切诉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动创新链价值链向高端延伸、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总体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化工中试办法》。该《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5年7月10日正式印发,8月1日起施行。

二、《化工中试办法》主要内容是哪些?

《化工中试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中试基地建设运营管理、中试项目建设管理、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职责分工及布局要求。提出滨海新区作为化工中试先行试点区域;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应布局在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中试项目还可以布局在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鼓励运用AI+化工、多维感知等新一代技术等内容。

第二章为中试基地建设运营管理。明确了中试基地功能定位、平面布置、安全环保管理及服务保障等要求。提出中试基地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装置;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中试基地相关信息;中试基地为中试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等内容。

第三章为中试项目建设管理。明确了中试项目的遵循原则、安全防护距离、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审批等要求。提出开展中试要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原则,规模放大倍数过高需专题分析;中试项目总平面布置应当根据其性质及用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中试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报建手续,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审等内容。

第四章为中试项目运行管理。明确了中试项目人员配备、应急体系、安全环保管理、运行周期等要求。提出不得在在役生产装置上进行中试和工业化试验;规定了中试项目用能、备案(核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精简流程;要求中试项目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化工中试取得成功,鼓励实施成果转化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执行的标准规范、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三、《化工中试办法》有哪些创新特色?

《化工中试办法》充分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立足我市石化化工产业创新发展的迫切需求,进行了多项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核心亮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打通转化路径,提升转化效能

一是破解“首创工艺”论证困局。对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不再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专家评审并报送区有关部门,支持原发技术原始创新,加快落地转化。

二是盘活资源,提高效率。设施共享化:允许中试项目的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所在中试基地或石化化工企业现有设施,有效盘活闲置资源,降低建设成本。设计柔性化与设备复用化:鼓励中试项目采用柔性化设计,为同类型中试创造条件;鼓励中试装置和设备重复利用,避免重复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周期合理化:允许从事创新和验证的开发型中试项目长期运行,为技术深度优化和工艺迭代完善留足时间,营造专注研发验证的良好环境。

三是贴近工业实际,加速成果转化。规范侧线中试:在确保各项安全举措到位的前提下,开展侧线中试(主装置旁小规模试验),满足一些工艺、技术的特殊要求,更加贴近工业化环境实际。明确中试产品出路:规定中试项目产出的产品须标明“中试产品”,明确质量指标,并定向供应给固定单位使用,既利于成果快速接受应用场景检验、通过市场反馈优化技术,也确保了风险可控。鼓励就近就地转化:中试成功后,鼓励位于化工园区或中试基地内项目就近在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建设工业生产项目,位于既有石化化工企业厂区内项目,在符合布局、政策前提下,可以就地转化为工业生产项目,促进成果本地转化、抢占市场先机,但均要按照工业生产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搭建协同平台,强化创新支撑

一是共建共享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中试基地,支持建设集研发、中试、检验、测试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中试基地,整合资源,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中试效率、降低创新成本。

二是强化服务保障。明确中试基地加强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充实行业、安全、环保、节能等专家力量,为中试活动提供包括行政审批、技术咨询指导、成果落地转化、对接推广、人员培训等在内的全流程优质服务。

三是筑牢信任根基。要求中试基地工作人员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项目单位知识产权,解决创新主体的后顾之忧。

四是赋能数智化创新。鼓励中试基地、中试项目运用 “AI+化工”、数字孪生与仿真、虚拟验证等新一代技术,模拟试验过程、减小验证风险、降低试错成本;鼓励运用智能物联、智能巡检、多维感知等先进技术,构建智能化管控体系,实现潜在风险的早期识别与精准研判,提升安全管理效能。

(三)精简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一是明确审批路径。明确化工中试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办理手续,确保规范有序。

二是优化审批环节。对利用原场地建设且不涉及建筑工程新改扩建的中试项目,可利用原有规划许可手续,无需重复办理;对中试项目的节能审查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措施,保障其用能需求;对进入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下,允许采取“打捆”方式办理核准(备案)、环境评价等手续,减少单独申报次数,加速成果转化进程。

(四)突出规范管理,筑牢安全绿色防线

一是科学规划布局。确定滨海新区作为先行试点区域;要求中试基地必须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严禁在中试基地内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装置;要求中试装置独立设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防护距离须达标。

二是强化源头风险管控。要求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试项目遵循技术先进、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对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项目需专题分析论证,严防盲目冒进,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和管理,不得发包或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压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缺一不可;要求严格执行中试方案,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是健全长效机制。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每3年开展安全现状评价;中试任务结束后,必须及时做好设备管线清洗、物料处置、装置封存或拆除等工作,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明确排污许可、危废处置、污染防治等要求,贯穿项目全周期。

四、《化工中试办法》有哪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先行试点区域。鉴于我市化工园区均布局在滨海新区,且石化化工重点企业主要集中在滨海新区,确定滨海新区作为化工中试先行试点区域。

(二)关于行政审批。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同时按原授权权限办理审批;鼓励滨海新区政府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优化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做好相关审批服务。

课程内容:

模块一:中试相关政策与行业调研情况分析模块二:化工中试平台建设要点分析

模块三:化工中试平台运营管理

模块四:中试基地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

模块五:“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产业化”典型案例分享

模块六:示范性化工中试基地参观&交流

培训费及证书:

培训费:2800 元/人(含资料费、午餐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培训合格者颁发主办单位结业证书,作为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工程教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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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加培训的同志提前安排好工作,填写好报名回执,发至会务组,以便我们安排会务工作。会务组将在开班前 7 日寄发《报到通知书》 ,告知详细报到等事项。

咨询电话:18501614515 

联系人:舒乐老师

邮箱: zst03@zsto.com

 

素材来源:工信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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