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贾少华、连军
电话:(010)65646215、65646217
传真:(010)65646180
邮箱: 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 100006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冉丽君
电话:(010)84757161
邮箱: ranlijun1212@163.com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10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2
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针对中试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周期短、中试事项变化频繁、运行波动大、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等特点,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的精度和效能,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中试建设项目是指为实现把处于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开展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中试基地(平台)建设项目是指为多个中试建设项目开展试验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包括建设中试厂房、污染防治设施及配套辅助设施等。
本通知适用于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中试建设项目和基地(平台),项目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十至四十大类。
二、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一)分类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依法取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中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原辅材料、试验品种、试验能力、试验工艺发生变化,或依托已批复中试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新的中试试验,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或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1吨,现有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满足变化后环境管理要求的,无需重新开展环评。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运行后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无需开展环评工作。
在现有工业化生产排污单位厂区内实施的中试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环境风险未超过该排污单位已取得的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且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无需开展环评工作。
不排放工业废水、废气,不产生危险废物,且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中试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工作。
(二)完善中试建设项目环评与相关管理制度衔接。无需开展环评工作的中试建设项目,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重新申请或调整手续,根据排污许可证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规范中试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鼓励中试基地(平台)内中试建设项目统一办理环评手续。中试基地(平台)建设单位可结合产业定位、拟入驻中试建设项目类型,合并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统一办理环评手续。中试基地(平台)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依法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入驻已完成环评审批的基地(平台)的中试建设项目,试验类型、原辅材料种类、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均不超过基地(平台)环评及其批复,中试基地(平台)现有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入驻中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的,无需开展环评工作。
仅建设标准化厂房、未配套建设中试试验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的中试基地(平台),入驻的中试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依法单独履行环评手续。
中试基地(平台)未统一办理环评手续的,鼓励基地(平台)内同类型项目合并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明确相应建设单位责任基础上统一办理环评手续。
三、推动中试建设项目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严格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中试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项目应落实国家、地方入园入区相关选址要求,不属于园区禁止准入产业,总体符合规划及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中试建设项目优先在合法的中试基地(平台)或现有排污单位厂区内实施。
项目应合理规划布局,减少原辅材料运输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原辅材料库、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强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加强对中试工艺波动、参数调整、设备启停等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的管控,不得以试验需要为由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严防非正常排放引发环境问题,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应通过优化原辅材料、改进工艺、提升治理水平,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应确保达标排放。
项目试验周期结束或停止运行后,建设单位需及时开展设备清洗、物料处置,必要时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提升中试基地(平台)环境管理水平。中试基地(平台)环评文件编制阶段,应按可能产生的最全污染物种类和最不利情形下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重点关注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的不确定性及最不利环境影响,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完善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制定监测计划,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中试基地(平台)统筹建设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配套独立雨水、污水管网系统,杜绝污水直排、雨污混排。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等措施,有效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中试基地(平台)建设单位应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所在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等,严格落实允许、限制、禁止的中试建设项目行业、类型等准入要求,明确中试基地(平台)建设单位、入驻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入驻项目环境管理台账,严格管控基地(平台)内所有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符合环评及其批复的排放量要求。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加强组织实施与培训宣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本通知的宣传推广,对市、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中试基地(平台)建设单位、中试项目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与指导帮扶,引导相关单位规范开展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鼓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分行业的中试项目环境管理指南,为相关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提供精准服务。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中试建设项目、中试基地(平台)的环境监管。对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项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排污单位不及时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中试建设项目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中试结束后相关设施拟转为工业化生产的,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手续,严禁以中试名义直接开展工业化生产。
附件3
《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必要性
(一)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试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对促进工艺技术迭代、产品产业创新具有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等明确要求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出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具体举措。随着现代化中试体系布局推进,制造业中试将迎来较大发展。通过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强化环境准入保障,可为加快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释放产业创新活力提供坚实生态环境政策支撑。
(二)健全环评管理体系的内在要求
现有制造业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工业化生产项目,中试建设项目普遍具有建设运行周期短、污染物排放量较小、中试事项变化频繁和运行波动大等特点,较为复杂的管理流程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试建设项目快速实施。同时,新兴中试基地(平台)环评管理要求不明确,基地对入驻项目的监管也存在短板。此外,社会各界对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和中试基地(平台)管理的关注度持续增高。《通知》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全链条制度改革角度,简化部分中试建设项目的环评程序,深化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以支撑持续健全环评管理体系。
(三)提升绿色发展水平的有力举措
中试处于技术验证阶段,项目存在工艺路线多变、生产工况波动大等特点,在污染源源强核算、污染治理工艺选择、环保设施配套建设等方面要求不够完善。部分中试基地(平台)环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对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潜在环境风险缺乏系统性管控,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相对薄弱,环保规范化水平与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仍存在明显差距。在识别中试建设项目运行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提出针对性、特征性的环境管理要求,强化污染防治等措施来推动提升中试产业绿色发展水平。
二、工作基础
一是国家政策对优化中试基地(平台)及项目环评手续提出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提出优化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中试基地的排污指标;利用原有设施开展新中试,不突破原环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的可不重复开展环评;单个中试项目试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等相关要求。
二是地方已有中试基地(平台)统一办理环评手续的实践经验。江苏、天津等省(市)及鄂尔多斯等多个地级市已发布中试相关政策文件,提出中试建设项目及中试基地的环评审批具体要求,包括推行中试基地打捆环评,新增中试建设项目不重复评价;依托原有设施开展新试验的,经论证无需另行报批环评等探索,为在全国实施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是中试建设项目及基地(平台)审批情况为优化管理提供支撑。根据统计,2021—2025年全国审批中试建设项目的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2025年全国共计审批500多个中试类项目,涉及化工、医药、电子设备、非金属、电气机械、食品、有色冶炼等20多个行业大类,覆盖范围广泛。中试建设项目规模小,污染物排放量普遍较小,近五年审批约70%中试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0.1吨。另外,中试建设项目变动频繁,因中试产品、原辅材料、工艺条件调整等变化需多次办理环评手续,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4部分,包括适用范围、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推动中试建设项目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根据《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中试建设项目、中试基地(平台)建设项目定义,划定适用范围,支撑明确管控要求。
(二)第二部分: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本部分提出了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具体内容。
分类优化项目环评管理(第一条):已批复的中试建设项目发生变动但不突破原环评批复要求,或污染物排放量超出原环评但新增排放量很小的,可不重新开展环评。在现有排污单位内新建中试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不突破现有管控要求的,无需开展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不排放工业废水、废气,不产生危险废物,且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中试项目,无需开展环评工作。
完善与相关管理制度衔接(第二条):排污单位开展中试建设项目豁免环评的,应做好与后续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程序但不降低管理要求。
规范中试基地(平台)环评管理(第三条):鼓励中试基地(平台)统一办理环评手续,环评按最不利工况设计治污设施,并按批复总量管控污染物排放,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突破基地环评要求的新增中试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工作。
(三)第三部分:推动中试建设项目绿色高质量发展
本部分规定了中试建设项目及中试基地(平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第一条):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明确按照国家、地方入园入区相关要求进行选址。提出项目应优化装置及产污单元平面布置,主要排放源远离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二条):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要求,重点管控非正常工况,严防非正常排放引发环境问题,确保污染物全程稳定达标、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通过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提升基地(平台)环境管理水平(第三条):为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符合中试建设项目特点,中试基地开展环评时,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均应按照最不利、最全面的情况考虑,重点分析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的不确定性及环境影响,据此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保障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基地应对入驻的中试建设项目建立管理台账,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环评及其批复要求。
(四)第四部分: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部分规定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求。
加强组织实施与培训宣传(第一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政策解读、业务培训与指导帮扶。鼓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分行业的中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南,为相关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提供精准服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第二条):强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中试建设项目及基地的环境监管,对存在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不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情形,依法依规查处。中试设施转为工业化生产的,必须按工业项目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杜绝“以试代产”。
四、关于《通知》实施的预期管理成效
一方面,《通知》针对部分中试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数量,估算中试变动项目和企业内新建项目合计可减少30%的审批数量,入驻已开展环评的基地(平台)的中试建设项目审批数量也将明显减少。同时,优化环评管理将明显缩短项目落地周期、提升环评审批与政务服务效能,为精准服务制造业科技创新、释放中试创新活力提供支持。
另一方面,针对当前中试建设项目、中试基地(平台)管理尺度不统一、准入标准不明确、过程监管薄弱、环境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细化准入管控、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能够有效推动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素材来源:生态环境部